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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审批

设定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申请条件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3.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4.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5.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2.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三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六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3.近三年完成防雷工程总额不少于八百万元,所完成的综合防雷工程不少于二十个,每个工程额不低于三十万元,其中至少有一个工程额不低于一百五十万元;

  4.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5.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每年年检合格。

  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2.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两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四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3.近三年内完成防雷工程总额不少于四百万元,所完成的综合防雷工程不少于二十个,每个工程额不低于十五万元,其中至少有两个工程额不低于五十万元。

  4.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5.取得丙级资质一年以上,每年年检合格。

  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一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三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附表1)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附表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3),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中级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6.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7.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甲级或者乙级资质,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附表4);

  3.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

  4.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

  5.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办理流程

1.受理的气象主管机构对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

2.初审合格的,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3.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4.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

5.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6.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办结时限

20日(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受理时间

省局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市局要协助省局做好咨询和初审工作,需提前省局15天左右受理。

受理地点

南阳市气象局308室

联系电话

0377-67779986

 

  

项目名称

迁移气象台站的批准(除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外其他气象台站)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第十二条:“……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623号)第十八条:“……申请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3.《河南省气象条例》第十一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国家建设和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迁移气象台站的,由省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选定气象台站新址,报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方可迁址。其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申请条件

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除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外的其他气象台站的

材料目录

1.请示文件。

2.气象台站迁建申请表;

3.气象台站选址报告书;

4.拟迁站址的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应当提供当地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有关迁移气象台站新址用地的意见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办理新址土地证的承诺文件;

5.当地人民政府编制拟迁站址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文件或承诺,落实迁建所需经费的相关文件(或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批复),提出现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

6.已批准或正在实施的拟迁站址所在地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图及其批复文件,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

7.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8.委托代理的,应出具代理委托函、代理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9.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10.迁站经费的来源及预算方案。

11.由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而迁站的,必须出具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正式文件、材料;由于城市规划而迁站的,必须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要求,出具纳入城市规划或者城镇建设规划的正式文件、材料。

办理流程

1.由气象台站按照选址要求初选新址,并征得当地政府和建设规划部门的同意。

2.由省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编制《气象台站选址报告书》。

3.由申请人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新址实地考察和论证。

4.申请人正式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迁移气象站申请文件。

5.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研究、批复,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办结时限

20天(现场踏勘、专家论证时间除外)

受理地点

南阳市气象局307室

联系电话

0377--67779989

 

 

 

项目名称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侯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3号)第十七条:“……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

申请条件

在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工程立项、规划之前办理本行政许可。

材料目录

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加盖所涉气象台(站)公章的《河南省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三)加盖设计单位公章的建筑工程到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地距离平面图;

(四)平面图制作单位资质证明;

(五)涉及无线电系统的,提供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技术参数。

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加盖所涉气象台(站)公章的《河南省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省气象主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进行现场勘验核查。

2.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申请表和有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审核和批准。对于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工程,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对于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工程,应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7.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办结时限

20天(现场勘验、专家论证时间除外)

受理地点

南阳市气象局307室

联系电话

0377-67779989

 

 

 

项目名称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第十条:“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按照项目相应的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气象事业和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满足天气预报、科学研究和气象服务的需要,统一布局,避免重复建设。被列入国家或地方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 

重要气象设施包括气象雷达、气象卫星资料接收处理系统、气象卫星通信系统,以及非气象主管机构建设各类气象观测站、农业气象试验站、自动气象站等。 

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申请书。

2.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选址报告书或勘察报告书。

3.建设单位法人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

4.提交建设项目一览表和主要气象设备配置计划。

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向同级的气象主管机构发函,提交有关材料。 

2.气象主管机构逐级审查提出建议,并向上级行文请示。 

3.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和实地考察。 

4.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研究形成审查意见。 

国家项目按照审批权限,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且不影响全国布局的项目,报省项目审批机构。 

办结时限

20天(现场考察、专家论证时间除外)

受理地点

南阳市气象局307室

联系电话

0377-67779989

 

  

 

项目名称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九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3.《河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七条“作业组织必须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评审,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批准后方可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组织、经费、安全等保障。

3.具有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使用的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高炮、火箭发射装置。

4.存放高炮、火箭的作业站点必须建有专用库房,具有存放炮弹、火箭弹的专用库房。

5.具有两名以上培训合格的作业指挥人员。每门高炮配有作业资格的炮手3-5人,火箭配有作业资格的操作员2人。

6.具有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通讯设备。

7.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 

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必要性、当地的气候条件、气象灾害情况、本区域内需求情况、依法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专项服务);

2.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申请表(盖鲜章);

3.单位或组织基本情况(《法人登记证》及《法人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鲜章);

4.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技术装备配备及使用许可办理情况;

5.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队伍配置情况;

6.当地政府的批准意见;

7.作业经费渠道及落实情况。

办理流程

1.省或省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接到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请示后,应在1个月内进行实地考察、组织技术论证,提出意见。

2.省气象主管机构每季度集中研究一次,对于手续、材料齐全,并符合有关程序和标准的给予批复。

办结时限

20天(现场踏勘、专家论证时间除外)

受理地点

南阳市气象局310室

联系电话

0377-6777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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